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四章 生态经济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当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和地质调查,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开发。建立自然保护地矿业权退出机制,严格矿山勘查开发审批制度,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矿山废弃地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