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四章 生态经济第二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禁止引进资源高消耗、能源高消费、污染高排放的产业项目和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技术、设备、工艺,支持新型环保建材、装配式建筑等产业发展,鼓励天然饮用水等生态资源开发;推动数字经济和生态经济深度融合,减少资源能源消耗,促进绿色经济发展。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