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当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和地质调查,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开发。建立自然保护地矿业权退出机制,严格矿山勘查开发审批制度,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矿山废弃地生态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