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四章 生态经济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旅游等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发展高原生态旅游,建设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旅游基础设施,倡导低碳环保旅游,推动旅游业生态化。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