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限期牵离,拒不牵离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处2000元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