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城内汽车贸易和二手车经营企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通道、公共场地、待开发地段等作为售卖场地。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施行。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