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县城内汽车贸易和二手车经营企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通道、公共场地、待开发地段等作为售卖场地。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施行。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2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