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认定、记录并建立档案;
(四)组织评审、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五)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研究;
(六)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培训、宣传活动;
(七)定期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传承和传播等情况进行检查;
(八)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传承、利用和相关管理等其他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综合文化站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