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管理工作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规范认定、社会参与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