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文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在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实物征集和利用时侵犯被调查对象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