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返还,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