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珍贵资料、实物和场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