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传承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和保护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或者保护工作不力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