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传承第三十一条有效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传承和利用。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