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传承第十九条有效对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记忆性保护。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记忆名录。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列入记忆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形成系统完整的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