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传承第二十条有效对于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扶持传承基地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