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对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记忆性保护。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记忆名录。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列入记忆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形成系统完整的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