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八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新建、改建居民区的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基建规划,并认真落实。凡居民委员会自建办公用房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