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从事居民委员会工作十五年以上,因年老体弱等正常原因,离开居民委员会工作岗位无固定收入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有关部门应妥善解决他们的退养问题。原无职业的,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和支付办法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或县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