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新建、改建居民区的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基建规划,并认真落实。

凡居民委员会自建办公用房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