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和所有权。居民委员会兴办的各种服务业、福利业等经济实体属于居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无偿挤占。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