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的职权:(一)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决定本居住地区的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涉及本居住地区居民利益有关的重大事宜;(三)监督本居住地区内居民公益事业的实施情况;(四)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的成员;(五)讨论制定居民公约,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构、镇人民政府备案。居民公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