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和所有权。

居民委员会兴办的各种服务业、福利业等经济实体属于居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无偿挤占。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