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经费,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向居民或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费用的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的监督。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