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经费,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向居民或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费用的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的监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