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建设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对违法建设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负有查处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二)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三)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部门不得将其登记为生产经营场所;(四)对尚未使用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水电气供应和接入手续。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