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禁止下列影响城市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一)侵占城市人行道路、违法停放车辆;(二)在公共停车泊位设置障碍物,妨碍他人正常使用;(三)在临时停车场停放施工车辆及工程机械。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