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

(一)侵占城市人行道路、违法停放车辆;

(二)在公共停车泊位设置障碍物,妨碍他人正常使用;

(三)在临时停车场停放施工车辆及工程机械。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