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十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不得在公共场所散发、吊挂、张贴宣传品、广告等。批准吊挂、张贴宣传品、广告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其完整。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