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不得在公共场所散发、吊挂、张贴宣传品、广告等。

批准吊挂、张贴宣传品、广告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其完整。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