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十八条已修改城市商业户外广告、橱窗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技术、安全规范;(二)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影响交通、消防安全以及公众工作和生活;(三)广告内容文明健康,设施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功能完好。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商业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