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地质环境治理与损害赔偿第三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地质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完善地质环境损害种类、程度、后果的认定程序,规范损害调查、鉴定和修复方案审定、修复效果评估活动。地质环境修复相关支出应当纳入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