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地质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完善地质环境损害种类、程度、后果的认定程序,规范损害调查、鉴定和修复方案审定、修复效果评估活动。

地质环境修复相关支出应当纳入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