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告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组织实施地质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同步进行治理恢复。终止采矿活动的,应当完成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