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基金由矿山企业足额计提、自主使用,专项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