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基金由矿山企业足额计提、自主使用,专项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