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探矿权人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应当进行回填或者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应当采取危岩清理及其他有效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