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二章 选举机构第十条有效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组成。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七至十一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