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组成。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七至十一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