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选举法》、本细则和选举工作有关规定,依法解答有关选举的问题;

(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和选举办法,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部署和指导选举工作;

(三)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

(四)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制发选民证,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

(五)确定选举日期;

(六)组织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了解核实并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七)监制选票和制定投票方法,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八)管理使用选举经费;

(九)做好选票统计报表和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十)受理对选举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十一)公布选举信息;

(十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