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合理配置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建立与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提高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水平。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