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部门应当加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道德水平。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