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容貌管理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征得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遮盖路标、街牌等。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