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容貌管理第十条有效禁止在主要街道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