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禁止在主要街道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