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征得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遮盖路标、街牌等。

Local Regulations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