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当场向村民公布。民主评议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两次民主评议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被评议不称职的,由村民委员会作出解聘决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