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台账、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由专人管理。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村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