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当场向村民公布。

民主评议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两次民主评议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被评议不称职的,由村民委员会作出解聘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