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村财务开支须经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本村半数以上村民联名认为属于较大支出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通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