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十六条有效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内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