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