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建议提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村民会议对提出的建议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