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十五条有效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如实反映。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