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在监督和检查中,发现代表对答复结果不满意的,应当向原承办单位进行反馈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需要再次办理的,责成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原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研究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