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省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代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视察、检查或者专项评议。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办理不力、互相推诿、敷衍塞责、代表和群众不满意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